西方国家对巡逻及巡警地位的认识

04.08.2014  10:30

自1829年罗伯物.皮尔在英国创建现代世界职业警察制度以来,西方各国警界就一直视警察巡逻勤务为所有警务工作的基础甚至是整个警务工作不可或缺的支柱,并在制度上为巡逻勤务及巡警地位的体现、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西方国家对巡逻勤务及巡警地位作用的高度重视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当前我国的巡逻勤务的发展、完善及巡警队伍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对巡逻及巡警地位作用的认识    

西方警界认为,巡逻及巡警有以下三大基本作用:    

(一)预防、制止犯罪并将可破案件迅速侦破。警察巡逻勤务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巡逻勤务必须全时空实施,即巡逻勤务必须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在所有警察辖区中由巡警实施。通过这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巡逻活动,可以对心存违法犯罪念头者起到有效的阴吓、震慑作用;可以对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警觉和预防;可以在现场或通过快速反应到达现场,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及时制止并将嫌疑人逮捕;可以对犯罪现场遗留的或被发现的证据实施有效的保护,并据此迅速将案件侦破。  

(二)保持和增强公众的安全感。西方警界的研究表明,公众安全感的强弱以及他们对警察工作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并非源自警察的破案数、破案率或其他业务行动的结果,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公众对这些行动及其结果没有直接的感觉。实际上,公众安全感的强弱以及他们对警察工作的评价,很大程度是源于警察在他们身边的出现和存在。因此,警察机关所承担保持和增强公众的安全感以及获得公众对警察工作肯定性评价的重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巡警通过巡逻勤务来完成的。  

(三)为公众提供综合性服务。巡逻勤务的全时空特性使得巡警能够时常甚至时刻出现、存在于公众身边,当公众遇到困难、危难需要警察提供帮助时,首先就会直接向身边的巡警提出或通过警察局的报警求助电话向巡警提出。因此,警察机关所承担的服务职能大部分都是由与公众最为接近的巡警来承担的。  

鉴于巡逻勤务及巡警的上述重要作用,西方警界普遍认为,巡逻勤务是所有警务工作的基础。美国警界著名领导人和一代警学宗师O.W.威尔逊甚至在其影响极大的《警察行政》一书中提出:“巡逻是警务工作的支柱(Backbone,又译为核心)”,“巡逻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它仍将继续成为警察机关中最重要的一个单位”。  

二、西方国家对巡逻及巡警地位作用的制度保障  

没有制度的保障,任何警务观念和警务思想都会成为空谈。西方国家对巡逻勤务及巡警地位作用的高度重视,不是停留在理解和认知层面的,而是通过确立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其得以体现的实现的。  

(一)巡逻是警察的必修课,巡警是警察的职业起点  

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警界认为,只有参加巡逻勤务才能使每个警察全面接触到犯罪预防、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在英美主要是交通管理)、处理公众纠纷与矛盾、为公众排忧解难等警务工作;只有在全面、大量处理各种日常警务的巡逻过程中,每个警察才能在警务知识、警务技巧、警务技能方面得到最有效的训练、锻炼和提高,才有可能胜任其他专业警务和警务领导工作。    

基于这种认识,多数西方国家的警察机关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所有被录用并从警察学校结业的新警察,都必须先参加巡逻工作,从巡警干起,从而获得全面的警务经验。  

例如英国,经过两年教育训练从各警察训练中心结业者,不论其参警前有多高的学历或在其他行业担任多高的职务,一律分配到最基层的警察署当巡警,从事巡逻工作。工作若干年后,根据工作需要、职位空缺状况、本人志愿以及表现出的能力,才有可能调配到刑侦等其他警种或部门。因此,可以这样说,在英国各地方警察厅局中,包括厅局长在内的所有各部门、各层级的指挥、管理人员,都从事过若干年的巡逻工作,都是巡警出身。  

又如日本,大学毕业生经过15个月,高中毕业生经过21个月的教育训练从警校结业后,原则上一律分配到最基层的警察勤务单位交番(亦称派出所、警察岗亭,设在城市)或驻在所(设在乡村、渔村)工作。由于巡警是交番和驻在所主要的勤务方式,交番和驻在所的警察都必须参加巡逻,因此过去交番和驻在所的警察一址被称作是巡警。巡警在交番和驻在所工作满四年后,才有资格调往其他警种或部门。  

美国、德国也有与英国、日本相似的规定,即在地方警察机关中,所有加入警察队伍者原则上都必须先当巡警,以巡逻方式开始自己的警察职业生涯。  

(二)巡警负有全面执行警务的职责并享有相应的权限    

巡逻及巡警的全时空勤务特点决定了他们离公众以及事故、事件、案件现场最近,最有可能快速抵达现场实施先期处置。因此,在实践中,西方各国警察机关普遍规定:凡属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巡警都负有先行处置之责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在英国和美国,巡警的职责就涉及到了警方的所有警务活动,包括:赶赴杀人、抢劫、盗窃等各类刑事案件现场,进行现场保护、紧急处理和调查访问;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重大事故由警察局派专家协助处理)。检查车辆逾期未纳税现象;检查治安隐患,发现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并向公众提出劝告和解决措施;处理打架半殴、酒后滋事、家庭暴力等事端;根据“999”(英国)或“911”(美国)指挥中心的指令,对遇有危难而拨打报警求助电话的公众予以帮助等等。巡警的执法权限主要有:对案情简单,通过现场调查访问就可以侦破的刑事案件,巡警可自行侦查并作为证人到法庭起诉。在侦查过程中,巡警有权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拦阻搜查或拍身搜查,不持搜查证而对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室实施搜查,不持逮捕证而将嫌疑人逮捕。此外,巡警还有权对酒后驾车、超速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者当场开具罚单,有权对一般性交通事故进行勘查处理。  

在德国,凡在街面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的事件、事故、案件,都由巡警率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如对各种刑事案件,凡不需要经过复杂侦查活动和技术鉴定就可以侦破的,都由巡警自行调查取证,审理讯问、侦查终结后直接移宛检察院。对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由巡警负责纠正并开具罚单。对一般性交通事故,凡巡警能处理的都由巡警自行处理;对需要通过复杂技术工作和一定周期才能处理的重大交通事故,也要由巡警先期做好现场保护、询问笔录,再交由技术部门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游行示威、球迷闹事、非法张贴广告、制造噪间等,巡警也都有权在进行现场处置、处理,巡警还负责处理公众的各种报警求助问题。  

日本《外勤警察规则》规定:外勤警察(巡警的另一称呼)必须经常保持戒备状态,随时着手办理一切警察工作,以达保障国民日常生活安全与稳定的目的。其中,巡警必须“随时着手办理一切警察工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全面执行警务的意思。  

(三)巡逻或巡警部门是警察机关中主要的业务部门  

只有当巡逻部门不能履行其所有的警察职责时,才有设置专门单位的必要。”O.W.威尔逊的这一观点代表了西方警界的一个共识,即为执行所有的基础勤务,警察机关首先必须设置巡逻部门;巡逻部门能够完成的警务,就不必另设专业部门来执行;只有当巡逻部门的技术、时间不能保证其有效执行某些警务时,才有必要设置其他的业务部门。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中,巡逻或巡警部门都是警察机关部门序列中的第一部门暨主要的业务部门。  

在美国,大中城市警察局一般是由巡逻、犯罪侦查、刑事技术、行政管理(服务)部门组成的,而小城镇警察局则只许若干巡逻队负责所有警务,美国警学专家塞缪尔.沃克认为,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局是美国大城市警察局的典型。该局内设三个部分:第一个是巡逻部,该部下设警区处(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局将辖区划分为四个警区,每个警区设一个警区处,每个警区处下设一个巡逻科和一个侦查科)、交通处(下设交通控制科、化学测试科、肇事逃逸科)、等头犯罪处(下设巡逻科、诱饵科、团伙犯罪科、警犬科、紧急事件反应科)以及督察处;第二个是侦查部,第三个是服务部。  

英国的基层警察机关警察署是由巡逻队、刑侦队和内勤组三个部门组成的。每个警察署设一个刑侦队,负责处理巡警移交的需要较长周期和一定专业技术工作才能侦破的案件;巡逻队的设置则要根据辖区、人口以及治安状况来定,少则数个,多则十几个。  

在法国国家警察系统中,巡逻主要由国家警察总局本土治安中央局及其下属的城市警察负责(法国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本土治安中央局在所有万人以上的城市中设治安管区中心警察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在居民人口较多且较重要的城市治安管区中心警察局中,城区巡逻队是若干业务部门当中的一个;在除此而外的其他大多数城市中,治安管区中心警察局主要设两个业务部门:一是城区巡逻队,负责预防、制止犯罪及维护公共秩序;二是刑事及治安科,负责刑事与治安案件的查处。  

9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主要的地方警察机关,如在东京都警视厅以及北海道、京都府、大孤府和指定县警察本部中,都设有“巡逻部”作为主要的业务部门。警视厅以及各警察本部之下的警察署,也都设有“巡逻课”(亦称外勤课)。实施社区警务后,巡逻部、课必称地域部、课,但巡逻仍然是其主要的勤务方式。  

(四)巡警在警察机关的人员编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对巡逻地位作用的高度重视以及赋予巡警全面执行警务的职责,使得西方各国警察机关必然要在警务分配上向巡逻部门及巡警倾斜,以保证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和职责的有效履行。因此,从编制上看,西方各国巡警在警察机关中所占的编制比重都相当大,有些国家的巡警甚至是各警种中人员最多的。    

在美国各城市警察局的警察人员编制中,巡警占总编制比例最低的约40%左右,最高的达80%左右,平均约为60%。  

1999年,日本全国警察的总编制约为23万人(另有文职人员编制3.5万人)。其中,在交番和驻在所工作的巡警(亦称地域警察、社区警察)将近8.5万人,占警察总编制的37%。如果再加上在警视厅、警察本部、方面本部、市警察部和警察署从事机动巡逻的巡警,全国各级警察机关中巡警占总警力比例应在40%以上。    

1992年,法国国家警察系统中警察的总编制约为11.2万余人员(另有文职人员编制一万余人),城市警察的编制约为7.6万余人,而城市警察中约有一半为巡警。因此巡警约占警力总编制的34%。  

1995年,德国布莱梅市警察局警察的总编制为2256人,其中防护警察1386人,防护警察中巡警又占844人,巡警占防护警察总编制的60.9%,巡警占全市警察总编制的37.4%。  

三、启示  

(一)尽管我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已建立了十年,但由于建国数十年来公安机关在计划经济封闭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静态工作、机关工作模式以及“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使得公安机关的巡逻勤务缺乏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积淀,也使得我们至今仍然难以对巡逻勤务及巡警地位与作用作出清晰、准确的定位,如何看待、定位巡逻勤务及巡警的地位与作用,既关乎巡逻勤务制度及巡警队伍自身的健全和发展,更关乎一个国家警察制度的完善与勤务整体效能的提高。因此,明确巡逻勤务及巡警应有的地位与作用,是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中必须尽快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全面认识巡逻的作用。巡逻在预防和制止犯罪、保持和增强公众安全感、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三大方面的基本作用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所有警务工作的基础。那种认为巡逻较少能直接发现犯罪而提出巡逻无用论的观点,一是没有看到可能正是由于巡逻的阻吓、震慑作用使得犯罪没有发生或得逞,而这恰恰是巡逻的最高目标和境界;二是片面强调巡逻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的作用,忽视了巡逻在保持和增强公众安全感、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方面的作用。对任何警察机关而言,保持和增强公众安全感、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充分发挥主要又有赖于巡逻的全时空特性。因此,巡逻及巡警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必须强化的。  

(三)巡逻作用的发挥,巡警地位的体现,首先是要依靠一系列制度的保障。由于巡逻在我国缺乏深厚的历史传统与积淀而造成的对巡逻及巡警地位作用认识的不到位,使得我们在对巡逻及巡警地位作用的制度保障上还有较大的欠缺。当前,我们需要着重解决的制度性问题主要是:既要赋予巡警一定的执法职责,又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力来保障其职责的顺利、有效履行;要把巡逻或巡警部门作为我们公安机关一个主要的业务部门来设置和建设;应当在公安机关编制向一线部门、基层部门倾斜的过程中,更多地向巡逻或巡警部门倾斜,以保证其工作真正能成为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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