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证据论证与说理评判

15.11.2016  23:33

本网11月15日讯(祁县人民法院 段德姝)当前,在各级法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进程中,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实现“阳光司法”、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裁判文书作为最终的司法“产品”,不但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窗口”,也是体现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更是检验法官素质水平的“试金石”。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反映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而且关系到能否实现人民群众在亲历的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裁判文书需要证据论证和说理评判

裁判文书的证据论证和说理评判就是指法官在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裁判理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用的阐明。在一份内容完整的裁判文书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归纳部分是事实论证的前提,而诉讼证据展示部分是事实论证的过程,法律事实叙述部分则是事实论证的结果。法律依据引用的部分是说理的前提,而判决理由的阐明部分是裁判说理的过程,判决主文表达部分则是裁判说理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在裁判文书中,证据论证和说理评判是两个联系非常紧密的审判推理过程,如果说裁判文书样式是裁判文书的骨架,语言运用是其血肉,那么证据论证和说理评判就是其灵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当事人是通过到法院说理解决纠纷,法院则是通过裁判文书说理来解决纠纷。如果法院的裁判文书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当事人就会认为法院不讲理或根本讲不出道理,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为此,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当中,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对案件事实部分、证据部分以及法律适用部分进行充分的证据论证与说理评判。

证据论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诸多裁判文书只在查明的事实后面写一句“以上事实,由××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一笔代过,显然是不符合裁判文书应当对证据加以论证的基本要求的。有的裁判文书将裁判者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这一案件审理的重要过程一带而过,使公众无法得知证据因何被采纳或不予采纳,这样也就使以证据为基础确认的案件事实无法真正立住脚,也就动摇了整个判决的根基,不能让人信服,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也大大打折。因此,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证据的论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阐明证据。要阐明诉讼当事人在庭审前和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内容、证据的证明目的、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提供的反证情况,既不能简单、机械地罗列证据名称,也不能不拘良萎,照搬照套,主次不明,而应做到详略得当,一目了然。

(二)分析评判。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判断,进而推断出案件的法律事实。

(三)证据认证。对于当事人在质证中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及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以及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的,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省去分析论证的理由阐明,而直接作出认证。而对于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则应该在无异议证据的后面一一列出原告所举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被告提供的反证内容并阐述说明法院予以采纳或不予采纳的认证理由。

说理评判应把握好“五性”

实践中,由于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或法官个人素质的原因,一些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简单,内容贫乏,缺乏论证推理,有的判决书,在一般性地罗列了质证过程后,直接写法院对哪些证据予以采用,或一句“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而忽视了对不予认定理由的说明。有些判决书没有判决理由,或者是以抽象化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搪塞,以至当事人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裁判,从而导致上诉、申诉、缠讼甚至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为了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评判部分应把握好“五性”,即:全面性、针对性、逻辑性、条理性、法理性。

总之,只有在裁判文书中注重证据论证和说理评判,才能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才能使当事人在亲历的司法实践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宣传法治理念、展示司法公正的教材。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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