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继债务 本案案由如何确定

02.02.2016  17:07

作者 张晓玮

 

【案情】

原告王某某以欠条为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乔某某偿还借款。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并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王某某肆万元整,1月25日付贰万元,2014年三月份全部付清。乔某某,2014.1.21”。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清偿2万元,之后分文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乔某某给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被告对该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其应履行。被告已偿还原告2万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2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判后,被告乔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借条系其亲笔书写,但其与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

【焦点】

一审确定案由是否准确。

【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查清借贷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款项的交付方式和用途等,并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审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合伙购买挖机,2012年7月在中阳县金罗镇金罗村承揽该村路面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刘某某与王某某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王某某找上诉人乔某某帮忙解决。经协商,刘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后刘某某给付王某某6万元,并将前述欠条销毁。随后上诉人乔某某给被上诉人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详见【案情】部分)。2014年1月27日乔某某向王某某清偿2万元,剩余2万元一直未给付。

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在刘某某未给付王某某4万元工程款的情形下,乔某某就该4万元给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其对借条的内容、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依法应视为乔某某对上述4万元债务的自愿承继,本案应属“债务转移纠纷”。且乔某某已于2014年1月27日清偿2万元,亦系其自愿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其以“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经济往来”为由主张不应偿还剩余款项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向王某某清偿剩余的2万元。

【后语】

尽管本案所涉金额不大,但其折射的却是案由确定的重要性。确定准确的案由,有助于把握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与二审法院按照“债务转移纠纷”审理,尽管最终判决结果一致,但不同案由所包含的案件要素不尽相同,审理思路及需查明的事实也就不同。借贷关系的实质是资金的流通与转让,否则不能定性为民间借贷。本案中王某某并未实际借款给乔某某,乔某某向王某某打欠条的行为系其对第三人对王某某所欠债务的自愿承继,因此确定为“债务转移纠纷”方为适当。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