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能否以外孙名义起诉其父索要抚养费

07.12.2015  15:37

 

作者:黄健

 

郭小小(化名)今年7岁,母亲早年因病去世,他一直由外祖父张某和外祖母抚养,父亲郭某再婚后便对其不再过问,也拒付抚养费。近日,张某夫妇以郭小小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郭某答辩称,张某夫妇无权担任郭小小的法定代理人。

评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郭小小的母亲亡故,父亲郭某此时仍然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而本案为抚养费纠纷案件,郭某作为被告,此时已显然不适合担任郭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可确认张某夫妇作为外孙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诉权,要求郭某给付抚养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2015-12-04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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