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不容忽视

28.03.2016  21:33

作者:史秀永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向社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四五改革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四五改革纲要》推进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

毋庸置疑,聘用制书记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类别。这些人员主要从事庭前准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调查、询问过程及采取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记录工作,打印、校对法律文书,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回证及卷宗目录,宣判案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网,办理审批、盖章、结案手续,扫描、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诸多事务性工作。这些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量是单位同等条件正式编制司法行政人员的二倍甚至三倍以上,而他们的经济待遇仅仅是单位同等条件正式编制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审判人员、法警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以下。这些聘用制书记员从事着十分繁重的审判辅助工作,而却享受着极不公平的经济待遇,真是“同工不同酬”、“同事不同视”。不少基层法院对聘用制书记员没有建立激励、奖惩机制,实行“大锅饭”、“平均主义”的管理模式。他们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能干与不能干一个样。甚而至于,干多不如干少、能干不如不能干、干工作不如不干工作。因为干的越多、越难,不是越多、责任越大,干的越少、越易,不是越少、责任越小,不干工作的则没有不是、没有责任。这些聘用制书记员没有任何奖金、补贴、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其月工资收入仅为1000元左右人民币。这点儿工资收入不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而且连聘用制书记员自身的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更谈不上养家糊口了。

需要指出的是,聘用制书记员所从事的工作极其重要、不容忽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其工作情况完成的好坏,不仅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而且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还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如果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得不到保障,这不仅难以激发他们钻研审判业务的热情,而且也难以调动他们从事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由于工作压力之大与经济待遇之低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得聘用制书记员没有一点儿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不少聘用制书记员不把自己当作所在法院的“成员”,而把所在法院当作从事其他工作的“跳板”。他们抱着“临时工”的心态,“投石问路”、“骑驴找马”,随时准备一走了之。不少聘用制书记员在前途无望的情况下,不得不离开书记员工作岗位而另求他途。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仍有部分聘用制书记员无怨无悔、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他们坚守工作岗位,默默无闻工作;他们工作热情很高、工作能力很强、工作业绩很大,而且工作时间也较长。这些聘用制书记员绝大部分是根据所在法院的工作需要而被招收进来的,他们与用工单位既没有办理聘用手续,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只能靠挤占在编人员的日常运行经费来发放。财政部门在确定法院预算经费时,对聘用制书记员的各类费用一般不予安排。这些聘用制书记员基本上是工作不稳定、职业无保障的临时工。由于大多数法院在招录公务员及招聘事业编制书记员时,往往将考生的学历条件限定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将考生所学专业限制为法学及相关专业,以致很多低学历、非法学及相关专业的聘用制书记员没有资格参加招录、招聘考试,无法通过考试途径成为法院正式编制书记员。

另外,这些聘用制书记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系所在法院办案法官、甚至是优秀办案法官的子女,他们考试无资格,就业无门路,从事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是其唯一的就业渠道。如果这些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得不到保障,其法官父母的精神压力、生活负担就得不到减轻,其法官父母的后顾之忧就得不到解除,“关爱干警”、“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将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这些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得不到保障,不仅会影响其法官父母的工作热情,而且会影响其法官父母的办案积极性,还会对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产生不利影响。

事实上,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中只有少数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或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学历,多数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只是由于所学专业为非法学及相关专业而受到招录、招聘考试的限制。实践证明,担任法院书记员工作不必硬性限制学历和专业,只要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低学历、非法学及相关专业的优秀大学专科毕业生,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2003年10月20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该条第二款又补充规定:“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不仅没有将担任书记员的专业条件限定为法学及相关专业,而且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也规定的较为宽泛。

近年来,许多法院通过公务员招录及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而公开、大量地招录、招聘书记员,但在招录、招聘过程中,大多将考生的学历局限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将考生的学位限制为学士及以上,将考生所学专业限定为法学及相关专业。而通过公开考试招录、招聘的书记员不仅暂时难以胜任书记员工作,有的甚至长期胜任不了书记员工作,而且挤占了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岗位,使得一些工作时间较长的优秀聘用制书记员不得不离开书记员工作岗位。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人民法院宝贵的人才资源,而且也伤害了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和思想感情,有百害而无一利。

从目前法院的工作情况来看,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正在逐渐拓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四十八条规定:“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该意见不仅指明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而且明确了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来源方式的改革思路。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指明了改革方向,值得我们复制、推广。该院积极遵循:“社会化招录、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统一化标准”这一改革思路,全面推进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并在全省中、基层试点改革法院实行聘用制书记员职务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将书记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将每个级别又分为三等、二等、一等三个等次,即实行“三级九等”制度。该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绩效工资则由各地法院根据岗位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而定。医疗、养老、制服、休假等职业保障与正式干警一视同仁。该省财政厅在法院财政经费中增设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专项经费”项目,专门用于聘用制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极大地调动了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而且极大地提升了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该制度的实行,不仅切实、有效地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而且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书记员考试或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中,应当放宽考生的学历条件和专业限制,优先从现有的聘用制书记员中招录、招聘书记员,必要时给予其一定的加分照顾,使一些工作时间较长的优秀聘用制书记员能够留得住、站得稳、干得好,从而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更好地贡献他们的聪明才智。与此同时,上级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组织、人事、财政部门,为人民法院现有的聘用制书记员争取一部分事业或合同编制名额,把一些工作时间较长的优秀聘用制书记员分期、分批地转为事业或合同编制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将这些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统一列入预算,并予以全额拨付。笔者建议,在《四五改革纲要》的落实和推进过程中,应当尽快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机制,使他们的工作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使他们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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