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18.07.2016  17:39

 

作者:易名

 

      某公司聘请销售部经理,向王某发出聘书,聘书中载明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王某按照聘书要求至该公司上班,并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后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终,法院对王某的主张未予支持,

      评析:本案处理的关键是聘书的性质认定。公司向王某发放的聘书内容合法,聘书中也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待遇等,已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来源:2016-07-06 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