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看“涨” 工会会员每年可享不超1500元福利

06.10.2017  08:19

  9月15日,省总工会发布规定,明确了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的若干问题。其中,职工会员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500元的福利标准,成为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

  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要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在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省总工会严格按照《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在征得省纪委同意后,出台了规定,对工会服务职工的若干开支项目和标准做了具体要求。

  规定指出,逢年过节(即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基层工会可向每位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

  规定对工会会员慰问及困难补助作了如下规定: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基层工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500元;工会会员过生日,基层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或蛋糕领取券、等值现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慰问品(慰问金)不超过500元;工会会员到龄退休,基层工会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为其发放额度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可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关于职工文体活动,规定指出,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入场券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可用会费组织元旦春节职工联欢会,联欢会可购买干果、水果,并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参与奖品。

  规定还对困难职工帮扶做了具体规定:各级工会要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对于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贫困的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帮扶救助标准为:日常生活救助最高标准2000元,大病救助最高标准3万元,助学最高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对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大病困难女职工)的救助,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同时,规定还对重点工程、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等一线岗位开展“夏送清凉”服务职工活动,对“职工书屋示范点”“妈咪小屋”“爱心驿站”“户外劳动者歇脚点”等服务职工网点的补助标准进行了细化。
省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支出;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