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亡 亲属无法领取工伤赔偿

21.09.2015  12:01

本网讯(赵晓燕 周玉旺)赵某出公差时发生车祸死亡,其亲属欲领取工伤赔偿,被太原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拒绝。为此,赵某的亲属将太原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赵某亲属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2013年10月21日,赵某在为单位购买完职工所需用品和施工材料,乘车返回途中,遭遇车祸死亡。2014年1月8日,经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赵某所在单位及赵某的亲属到太原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工亡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手续,太原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以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工伤赔偿原则为补充原则,对赵某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2014年6月25日,赵某亲属与事故肇事方、保险公司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偿赵某亲属439371元。就工亡保险待遇部分,因医保中心未受理赵某亲属的申请,故赵某的亲属将医保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亡的,职工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并不影响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医保中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赵某亲属申请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责任编辑:侯成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