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法官解纠有方妥处借款案

17.07.2015  11:49

本网讯(王生虎 贾素娟)7月14日是乙未年的初伏日,天气十分闷热。在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法庭二楼后侧通道内,只见一字排开的小法庭接待室门口,三三两两的行人络绎不绝。

透过过道中间一扇开着的房门,只见一名身板高大,气色不错的老同志此刻正坐北朝南,与面前的几个人侃侃而谈。留足倾听,似是正在调解一桩民事案件。

熟悉这里的人知道,这名老同志是阳城法院民三庭的老法官——焦云平。焦法官年近六旬,有着超一米八往上的结实身板,接近他会发现其面色白里透红,头发也并不见太多的花白,从其饱经风霜的脸上,透露出岁月历练之后的沉稳和刚毅。虽然他耳朵有点背,但遇到熟人同事不免要打趣调侃一番,因此大家感到有趣,也都喜欢他。

说到老法官,确也名至实归。听说他年轻时,曾在云南边陲当过兵,退役后回到老家阳城就进了法院,一直到现在快退休了,已在法院已经干了三十多年,所以他虽算不上什么“专家型、知识型”的法官,但堪称司法实践经验成熟老道,是一名处理民事案件的老手。平素为庭里啃了不少疑难棘手的案件。

事后,经了解求证,焦法官当天上午果真又成功调解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该案件的原委并不复杂,故而庭里接受案件后决定由焦法官独任审理。

原来,该案原被告均在一大型煤矿——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同企上班,两人平素关系相处不错,年龄也均在三四十之间。

2013年11月30日,被告史某因故向原告王某借款544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当即还签下了借款协议,并约定若被告到期违约,则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16500元。然而,后来的事实表明,在该协议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史某因经济收入入不敷出以及个人家庭等多种原因,未能全部履行约定,截止2015年4月20日,被告史某先后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4000元,尚欠余款10400元未还,原告在多次讨要无果后,遂将被告诉至本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焦法官经向当事人反复了解,终于弄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于是,开展了一番艰苦耐心的“说服、攻心、劝和”工作。

首先,焦法官耐心细致的做被告史某的工作,给他讲正是因为朋友信任才肯给你借钱,咱不能背信弃义毁了朋友的信任。历史上尚有商鞅重金“徙木立信”之说,如今在市场经济及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诚信的价值作用更加重要,诚信就是品牌、人格和劳动商品交易的底线,并且也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们常说:做事先做人,

如果不讲诚信,谁还会和你做生意、交朋友?咱如果不讲信用,既伤了朋友感情,同时也违反了民事交易的底线,借款还债天经地义,你和人家签订的借款协议,包括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均受到现行民事法律的保护,逾期还款,还要多支付约定违约金。

其次,焦法官也把原告叫到法庭做疏通工作,并且和原告讲:被告逾期违约未还清欠款固然不对,但是肯定不是不想还,肯定有他自身经济收入受限等原因掣肘,你看在朋友关系的面子上,能不能再谅解他一步。经焦法官耐心的从中斡旋,该案双方当事人还是被法官的耐心劝和所感动,同时也明白了借款关系的情理法度,朋友相处应该诚信为上,最终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确定由被告史某从2015年8月起,每月偿还原告王某借款800元,于2016年5月前还清;二是如被告史某在2016年5月前还清借款10400元,原告王某放弃违约金16500元;如被告史某未按规定时间给付王某借款10400元,由被告史某支付原告王某违约金16500元;三是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就这样,一起基于朋友关系借款合同纠纷案,终于在老法官的得力调解下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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