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超九成关乎房产

27.05.2016  23:05

父亲生前立遗嘱,房子留给我,当时也有见证人,可父亲去世后,遗嘱却被认定为无效。”5月25日,太原市民贾世葵向生活晨报记者反映。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遇到遗嘱立得不规范,或遗嘱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遗嘱难以执行,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更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遗嘱见证人

案例

贾世葵今年65岁,有个弟弟,其父半年前去世。“母亲过世早,父亲一直和我生活在一起,父亲自己的房子一直出租。弟弟对父亲不管不问,只是偶尔缺钱了来向父亲要,父亲房子的租金基本被弟弟要光,父亲对他非常失望。”贾世葵告诉记者。

2015年6月,父亲胃癌恶化,一日,他把贾世葵叫到床前,说要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贾世葵。6月13日,由贾世葵的爱人代笔,为父亲立下遗嘱,遗嘱中父亲声明:自己去世后,名下的唯一一套87平方米的房产由大儿子贾世葵继承。贾世葵和爱人作为遗嘱“见证人”签了名。遗嘱写好后,父亲在遗嘱最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5年12月,父亲去世了,房子还在出租期间,贾世葵就没过问房子的事。2016年4月份,房子租期到了。

弟弟得知消息,跑来要和贾世葵平分房产。贾世葵拿出父亲的遗嘱,并讲述了立遗嘱的经过。没想到,弟弟不同意,第二天将贾世葵叫到了律师事务所。律师查看了这份遗嘱后,表示这份遗嘱无效,理由是,作为遗嘱继承人的贾世葵和其爱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贾世葵不理解,“父亲在立这份遗嘱时,我和我爱人都是当时的见证人,为什么无效呢……

分析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贾世葵父亲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第18条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贾世葵是遗嘱的继承人,他的爱人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可以充当见证人的角色,因此,贾世葵父亲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最终,按照《继承法》,父亲留下的房产,要由第一继承人贾世葵和其弟弟平分。

延伸

中华遗嘱库中3万多份老人遗嘱都说了啥?

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的公益项目,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遗嘱的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中华遗嘱库2013年3月在北京启动,截至目前,已有3万多份遗嘱入库,还有近1.5万名老人正排队等登记。

中国人在传统上对遗嘱比较避讳,但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心态开放,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他们选择提前做安排。”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如此介绍。数据亦显示,“自己的财产自己做主”、“防止家人争产”是老人立遗嘱的最大考虑。也正是因此顾虑,样本显示,立遗嘱的老人超七成是“躲着”子女进行的。但对于遗产分配,样本中,六成老人还是选择留给子女,舐犊之情由始至终。相比而言,儿媳、女婿就没同等“待遇”了,在分配意向中,样本里的老人几乎全都提出遗产只给自己的孩子。至于遗产内容,95%都是关于房产。

老人意识衰退所立遗嘱可能无效

案例

王老太生前育有三女一子,丈夫2012年去世,去世后子女表示放弃对父亲的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老太继承。2016年王老太死亡,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儿子拿出王老太2015年自书的遗嘱,内容为: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女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认为王老太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13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在住院治疗期间,王老太从智识、意识上都不可能书写遗嘱。最终,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

分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识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书写“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

当然,生活中也不乏老年人智识衰退情况较轻、老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些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认证,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为遗产设立过多条件容易产生纠纷

案例

马某、钱某夫妻育有子女五人,二人生前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一份遗嘱:全部财产由子女均分,小女儿为遗产执行人,负责房屋出租、出卖,并将遗产中的存款20万元设立基金,作为子女五人的大病补贴。夫妻二人去世后,小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出卖手续及大病补偿基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分析

本案中,马某夫妻设定了“遗嘱执行人”,但该人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决定遗产如何处分的能力,所以她对于财产的处理意见并不当然地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二老死亡后,遗嘱生效,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享有对于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房产是否该出卖、如何出卖,都应征得全部继承人同意,不能按某一人的意志处理。而对于所谓的大病补偿基金,如何设立、如何运作、如何补偿,更不是法院能够处理的范围。这样的遗嘱,为遗产分割设立过多的条件,虽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但也产生了不必要的矛盾。(记者 乔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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