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5类人群

04.09.2014  09:53

  近日,太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出台,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几经修改,确定了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5类人群。同时,首次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苯丙酮尿症、血友病以及器官移植后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或其他只需门诊治疗但费用较大的病种,纳入救助范围。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哪些病可以申请救助?如何申请救助?9月3日,记者专访太原市民政局低保中心主任张宏伟为读者解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5类人群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张宏伟介绍,可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5类,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此外,还包括经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返贫户(因病返贫户仅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事故等应由对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相关的医疗费用;太原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救助对象患常见病可享门诊救助或住院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常见病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可以享受门诊救助或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可享受门诊救助。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不同情况的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及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和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等)定期给予不等额救助。

  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

  对于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60%给予救助。其中,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类大病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非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50%给予救助。

  此外,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患尿毒症等5类病种可申请大病门诊救助

  张宏伟介绍,对于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有5类病种不属于住院治疗的范围,患这5类病种可以申请大病门诊救助。

  第一类是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根据门诊购药票据扣除新农合报销后,按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中的住院救助比例进行救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持当年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给予3万元/年的医疗救助。

  第二类是尿毒症(肾透析)。患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医保、新农合报销后,按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中住院救助的比例进行救助。

  第三类是苯丙酮尿症。患者门诊治疗时服用低/无苯丙氨酸配方粉和低/无苯丙氨酸蛋白粉(限国产)所产生的费用,根据票据,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中的住院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第四类是血友病。根据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购药票据的自付部分,按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中的住院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第五类是器官移植后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或其他只需门诊治疗但费用较大的病种,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救助办法。

  对于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城市三万元以上、农村两万元以上,按类别或比例给予救助。

  如果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放弃治疗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符合救助条件者可向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者,向其户籍或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参照城乡低保人户分离有关规定执行)。

  居(村)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组织初审,入户调查,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核定金额季度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对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救助对象可持身份证件经医疗机构确认后,在出院时,医疗救助机构直接免除可享受的救助金额,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不需再办理救助申请手续。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按照县级医疗救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救助协议,对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其费用由医疗救助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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