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发布实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08.07.2014  17:36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充分发动群众,及时发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7月3日,省公安厅发布通告,决定从7月7日起,实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通告内容如下:  

一、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二、对发现有下列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任何公民均可举报: (一)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三) 为暴恐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四)非法制造、经营、买卖、运输、邮寄、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的;(五) 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六)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行为。

三、公民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向值勤民警举报;(二)拨打“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举报;(三)到公安机关举报;(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五)通过互联网《山西公安便民服务在线》中的“线索举报”栏目举报;(六)特殊情况下可以异地举报。

  四、奖励标准。举报涉恐线索的奖励,按照线索发挥作用发放奖金,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重要帮助作用和辅助参考作用。(一)直接作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有力证据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或有效防范暴力恐怖案(事)件的,奖励30000元至100000元;举报人提供的涉恐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金额可视情增加;(二)重要帮助作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其他线索、信息,经进一步工作,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的,奖励5000元至30000元;(三)辅助参考作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获取暴力恐怖案件的证据或防范暴力恐怖案(事)件起到辅助作用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由省公安厅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在涉恐案(事)件查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相关涉恐案(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五、奖金领取。(一)举报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将奖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二)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12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举报人权利、义务。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真实可靠,凡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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