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维权”新规发布 法官以案说法帮您答疑解惑

15.03.2022  08:27

  从3月15日起,广大消费者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出的一份大礼包:“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拆封就不能退货”“经营者有单方解释权”……一系列网购常见的不合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

  近日,记者就“网络消费维权”主题采访了尖草坪区法院民商事法官康永红,就最高法关于网购的新规以案说法作了解读。

   不合理格式条款无效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自3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6月,万柏林区居民李从某电商平台订购了一台品牌新款手机,但全额支付购机款后,购物平台却没有按约定发货。李某与客服沟通,对方表示平台有最终解释权,并拒绝退款。于是,李某将该平台作为被告起诉到万柏林区法院,要求购物平台退还全部购机款,并支付购机价款的3倍赔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康永红解释,《规定》明确,网购中平台列出的“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康永红还强调,从3月15日后,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经营者以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直播与外卖明确责任界定

  近年来,直播带货、网络外卖订餐呈现爆发式增长,那么直播或外卖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呢?

  康永红举例解读说,张某在直播间经营玉石生意,刘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手串、原石,并微信转账7000元。刘某收到货品后发现重量不对,要求张某退款,但遭到拒绝。

  结合新规,康永红解释,《规定》第11条对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新规,虽然刘某与张某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微信记录、银行凭证、快递记录等证据,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发出货品重量不符合双方约定,作为经营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

  康永红解释,《规定》还明确了,外卖平台未依法对平台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及商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