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出台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住宅可登记

19.01.2015  18:06

    日前,《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允许同一经营场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也可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根据《办法》,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有多个。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之一,即可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使用权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 (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 (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并经同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租赁军队、武警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外,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县、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多个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但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

    《办法》指出,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油烟及其他污染物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在取得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房屋所在单位、小区物业企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家庭住宅方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噪音、气味、危险、人员流动大等涉及人身憩息、财产安全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