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表决前评估

16.09.2014  16:54

    9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会,邀请立法咨询专家、省人大代表及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对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进行表决前评估。据悉,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将提交本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总体评价,并围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集体协商的内容、代表和程序规定,集体合同制度,争议处理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内容进行评估。

    评估认为,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立法目的明确,逻辑清晰,结构设计和内容安排科学合理,立法语言准确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目前劳资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理顺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建立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劳资矛盾日趋激烈,目前在维护劳资双方关系上缺乏合理的制度,导致集体协商呈现不规范的状态。在此背景下,合同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表示,该条例的修订是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精神的重要部署,为劳资双方提供一个和平协商的平台,政府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目的是不偏不倚地维护和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通过协商来稳定劳动关系。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内容也比较明确。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丛中笑指出,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员工提出协商,企业一方拒绝、消极抵抗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有必要进行明确。

    对于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黄抗认为要注重协商代表的素质问题。“协商代表能不能代表员工的集体意愿,有没有能力代表?草案没有把协商代表的合法性写出来,必须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才有合法性、合理性。”她建议,先经过工会提议,再由职工代表团进行商议,公示以后选举,选票必须超过半数,明确这个协商代表既是工资协商的代表,也是职工方的代表,并有一定的任期,企业不能在任期内将其辞退。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三方协调机制,将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联等企业组织的责任明确并上升到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当中,集合各方的力量,构建和谐关系。对此,企业组织代表刘勇直言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广东省集体条例出台的又一亮点。此外,他还表示,企业组织应该帮助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但草案在企业组织的监督方面有关具体操作的条文比较缺乏,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