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受制约 下月起山西“民告官”案件异地管辖

22.04.2016  14:44

行政诉讼案件又称 “民告官”案件。长期以来,受属地影响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外界因素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

4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发布消息,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去地方化”的这一举措将有效解决上述这一难题。

中院交叉管辖

以往,“民告官”案件多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当地法院审理当地政府的案件。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将案件的司法管辖和被告所在或行为发生的行政区划相分离,将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公正、高效、权威,减少案件审判干扰。

因此,5月1日起,我省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将实行相对交叉管辖。具体安排为,大同、朔州、忻州三个中级法院相互交叉。大同中院管辖原由忻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朔州中院管辖原由大同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忻州中院管辖原由朔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太原、晋中、阳泉、吕梁四个中院相互交叉。太原中院管辖省政府和省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原由阳泉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晋中中院管辖原由吕梁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吕梁中院管辖原由晋中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阳泉中院管辖太原市政府以及太原市各县区(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临汾、运城中院相互交叉。长治、晋城中院相互交叉。

值得注意的是,为合理利用太铁中院的司法资源,同时考虑到铁路法院所独有的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将全省各中院生效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再审申请和申诉案件,交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这是此次改革“去地方化”的又一大亮点。

基层集中管辖

市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交叉管辖,与之相配合,具体到县一级的基层法院而言,将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比如,省高院指出,在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晋城六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中院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后,管辖原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在大同、阳泉、长治、运城、吕梁五个中级法院司法管辖区内,仍按省高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不变。山西省高院副院长王文娅表示,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另悉,目前,我省法院系统正在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网上预约、网上立案即将全面实现。按照统一安排部署,集中管辖法院也将积极采取电话预约、网上立案或邮寄等方式受理案件。同时,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赴所辖各市县区巡回审理案件。二审法院也可以在部分县市区设置派出法庭或者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办案,尽可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