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合法权利预防社会纠纷 山西办理首例意定监护公证

17.12.2017  06:32

  无儿无女的耄耋老人,为解决将来失去行为能力后的养老问题,便通过公证方式,为自己指定监护人。 12月初, 91岁的张爷爷拿到了意定监护公证书。这是我省办理的首例意定监护公证。

  11月底, 65岁的贺阿姨前往城南公证处,替91岁的张爷爷咨询。原来,张爷爷和老伴洪奶奶无儿无女,他们与同事贺阿姨相处得如同一家人。 40多年来,贺阿姨及其孩子得到老两口的百般照顾;老人年迈后,贺阿姨也精心照料。今年11月,洪奶奶去世,后事全权委托给贺阿姨。

  老伴去世后,张爷爷不由想到,自己已是耄耋之年,如果有一天患病或因其它原因导致丧失行为能力,很多事情都需要人料理。他便想到,能否由贺阿姨全权代理。

  为自己指定监护人,这在我省公证行业还是首次。但幸运的是,今年10月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就提到了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此前,根据该法律规定,上海已有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先例,但我省尚无意定公证协议规范文本。为规范办理流程和文本,城南公证处多次进行业务研究。经过几次讨论, 11月30日,张爷爷与贺阿姨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约定,张爷爷因病或其它原因造成昏迷、身体障碍、神志不清、无法表达等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时,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后,贺阿姨担任张爷爷的监护人。她将负责张爷爷的生活起居、治疗康复,保管并使用张爷爷的资金,用于支付其生活、治疗、康复、债务和丧葬等费用。对该协议, 12月5日,公证员进行了公证。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侯晓霞认为,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意定监护公证从法律层面,为老年人自主养老提供了新的探索和实践。这是我省首例意定监护公证,对全省公证行业具有借鉴价值,对更多老人而言,则可以保障其合法权利,有效预防社会纠纷,具有更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