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千亿”的司法权利不能任性

28.09.2015  10:08

作者:杨奎 夏云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司法权利也不例外。应当克制自我的任性,让权利在法律边界内行使。

去年10月,一老太被某快餐店的灯砸到,而老太又认为罪魁祸首是某省公安厅的警车。于是,今年5月,老太同时对快餐店和某省公安厅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合起来赔偿1000亿元。后经法院裁定,因不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受理此案。

有权不能任性,既指权力,也指权利。有纠纷、有诉求,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司法权利,本来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依法依规。可在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后,有人却认为在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的当下,法院应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一观点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曲解了立法本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即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种条件。本案中,老太将某快餐店、某省公安厅列为被告,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佐证其起诉的侵权事实,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与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精神并不相悖。

司法资源是稀缺资源,由不得丝毫浪费。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司法资源的稀缺性问题更加突出。在司法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任何恣意滥诉、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挤压了其他公民通过诉讼渠道满足合理诉求、保障合法权益的权利空间。

假如老太的权益确实受到损害的话,也不应当恣意任性,而应积极地搜集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合理赔偿数额,这才是应有的维权之道。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司法权利也不例外。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绝不允许权利被滥用,尤其是当自身权利的行使可能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时,应当克制自我的任性,让权利在法律边界内行使。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