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后未缴余款需承担哪些责任

16.12.2014  16:24

问:一个月前,某法院对一套三居室房屋进行拍卖。刘先生参加了登记竞拍,交付了保证金5万元,并最终以87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拍卖成交后,刘先生未缴纳余款。法院其后组织了重新拍卖,最终以79万元成交。此后,法院在扣除了刘先生的5万元拍卖保证金后,又强制从其账户中扣划5.2万元。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拍卖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因为刘先生竞拍成功又反悔,甚至在法院催缴后仍不缴纳余款,该违约行为造成法院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决定了刘先生必须承担重新拍卖价低于原拍卖价的8万元差价及2.2万元拍卖费用,且法院有权对刘先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据正义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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