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事大,不应“淹没”在一般事项中

09.03.2015  14:15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李斌、顾瑞珍)“要使立法法更为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税收法定和依法治国战略,在该法的修订中,一项需要充分考虑的内容便是税收立法。

  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长期负责税收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现行立法法中税收的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税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议此次立法法的修订应科学、准确地给予税收法律地位。

   现行立法法将税收“淹没”在众多一般事项中



  问:现行立法法对税收立法是如何表述的?

  答:我国现行立法法对税收立法的表述主要体现在第八条第八款:“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可见,现行的立法法将税收与财政、金融等列为同一事项,并且位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等之后,这样的条款设置,实际上将税收“淹没”在众多的一般事项中,未能充分体现出税收应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与被列入同一条款的金融、财政相比,税收的性质明显不同:对社会成员而言,金融活动一般以自愿和有偿为前提,财政活动主要是对既有财政资源在全社会的统筹分配,是一种针对社会的“支付”活动,而税收本质上却是政府依靠国家强制力对居民财产权利直接、无偿的剥夺。税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应该与法律对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剥夺一样,在立法法中得到准确定位。

   税收法定原则是对居民财产权利的一种有力的保护



  问:税收的本质是什么?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什么?

  答:作为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收本质上是对居民财产权利的剥夺。这种剥夺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上。由于税收对财产权利无偿剥夺的性质,其给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敏感而重大。

  一方面,社会成员对税收的反应往往非常敏感。即便是税收政策的一点细微的变化,也可能引起强烈的“税感”。例如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变化、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等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化都曾引起过社会强烈的反应。另一方面,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十分重大:对企业而言,税收直接影响着其生产经营决策和最终收益;对个人而言,“税负之痛”则更为直接、更为明显。

  正是由于税收具有的无偿性特征及其对经济社会的重大影响,才决定了“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要求的最终形成。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税收上的普遍做法:现代法治国家大都通过“大法”规定:议会不立法,政府不得征税。从本质上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对居民财产权利的一种有力的保护。正是出于保护居民财产权利的意图,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税收法定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建议将关于税收立法的内容单独列示出来



  问:立法法修订对税收的定位怎样才能更加科学、准确?您的建议是什么?

  答:税收对居民财产权利的无偿、强制性剥夺,决定了税法与对居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进行剥夺的法律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对居民个人而言,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与对居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剥夺一样,税收这种对居民财产权利的无偿剥夺,同样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极为重大而敏感的影响。

  由于税收具有的这种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次立法法的修订中,应该对其进行科学、准确的定位。具体建议:一是在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中列举的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将关于税收立法的内容单独列示出来,新增加一条“税收基本制度”;二是将该项新增加的“税收基本制度”的位置提前,排列在第(六)项,使之与“(四)犯罪与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并列,以体现法律对居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充分、平等保护。这种“位置提前”的做法凸显了税收法定的特殊重要的地位。

  这一调整虽然只是将税收立法条款“单独列示”和“位置提前”,但其意义却远不止如此。作为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立法法的这一调整不仅可以彰显税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对居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且,这一调整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的关键举措,对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责任编辑: 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