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9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次不予处罚

26.12.2014  15:43

    2015年2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在全省正式实施,9种轻微违法行为第一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开具提示单,不予处罚。2015年1月1日起,这一办法将率先在太原试点运行,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首次不罚的9种违法行为看仔细

        “轻微违法行为”是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的简称,是指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等危害后果的行为。

        这9种违法行为分别是: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且能当场改正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的,经查验处于有效状态的;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外地(市级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驶入禁行路段的;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驾驶员视线的,且能当场改正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驾驶人立即驶离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发生这9种行为中的同一种违法行为,第一次将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交警将依法实施处罚。

        9种行为初犯将领提示单上述9种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当场发现,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处理。

        交警首先会口头告知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听取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开具《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提示单》,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本次行为已被录入违法信息系统。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交警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将《违法停车提示单》粘贴于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

        其他7种轻微违法行为中,属于由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经审核信息无误后,开具《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提示单》交付当事人。

        交警将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并在48小时内录入轻微违法行为处理系统,第二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处罚。

        这5种特殊情况不会免于处罚第一次免罚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都免于处罚,如果有以下情况,交警还是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罚的。

        这些情况分别是: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达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违反轻微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不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后果的;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教练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口头警告处罚的其他情形。(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