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实行“量化问责”

14.10.2017  07:39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本报讯   《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近日公布。

  《规定》明确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级、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的情形。其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市、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市、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市、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同时,以今年四季度和明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15%为标准:完成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完成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以今年四季度和明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小时浓度为标准:出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800毺g/m3情况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出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000毺g/m3情况,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委书记或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由于工作原因导致今年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