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更换燃气表 危及安全获刑罚

09.11.2015  11:42
  为增加天然气火力,私自更换燃气表,致使家中天然气泄漏,危及公共安全。近日,孝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受理的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被告人梁某,因嫌自己家中天然气火力小,私自将家中的天然气卡表换成普表。2014年11月19日8时许,孝义市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私自更换燃气表,即与被告人沟通并告知其擅自改装燃气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当日下午,被告人将家中的燃气普表换成卡表。当晚天然气公司组织维修工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到被告人家中再次检查,进门即闻到了厨房有严重的燃气味,经检测发现燃气表进气口漏气严重,可能危及该楼其他居民的安全。天然气公司及时予以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随后天然气公司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私自更换燃气表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其所住小区40余户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追悔莫及。本案仍在审理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通讯员 张晓玮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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