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07.07.2014  09:57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情感婚姻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个人生活质量的高低,更影响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千千万万个家庭平安、和睦,才能最终实现全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公平公正的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笔者对近2年来法庭收案情况进行了统计:201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60件,其中离婚案件43件,占总案件的16.5%;截止2014年4月底共受理民事案件96件,其中离婚案件19件,占总案件的19.7%;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我庭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

一、当前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1、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农村村民。

这是由于我庭的地理位置和管辖范围所决定的。其管辖昭馀镇、贾令镇、城赵镇以及城区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因此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与城镇离婚纠纷案件相比,有着其复杂性与特殊性。

2、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离婚诉讼由女性提起。而由女性提起诉讼请求的理由又大体分为以下几方面:

(1)家庭暴力。尽管当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已经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在部分农村地区还有残留的封建意识作祟,相当多的男人还是有“大男子主义”情节,认为打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且其中一部分人还有酗酒和赌博的恶习,加剧了暴力行为的发生。受害人一部分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忍气吞声、得过且过,导致暴力行为变本加厉;另外,虽然《婚姻法》和各类妇女权益保护机构都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关于取证、鉴定、执行等工作手续繁琐且过程漫长,导致相当一部分妇女受害后还是不知该如何寻求帮助,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外出务工,夫妻长期分居。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二人无法共同生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越来越淡,不同的生活经历也使得双方的价值观、生活需求等差异越来越大。有些夫妻在外出后彼此联系越来越少,分居数年后甚至不知对方身处何方。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至少百分之十五都是因被告多年不归,下落不明需要缺席判决、公告送达。

(3)婚外情。婚外情如今已成为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因,有近百分之三十的妇女在诉讼时称丈夫有婚外情。婚外情的发生一方面与当事人道德观念、家庭责任意识的欠缺有关,另一方面也受到整个社会风气和价值观的影响。在农村地区,传统风俗习惯下的家庭观念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受到冲击。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人尤其是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男性的心态和价值观开始发生变化;另外,部分双方当事人外出打工后有了各自独立的生活空间,收入的提高使得他们对精神生活、婚姻伴侣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女性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占多数,一方面是因为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在婚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对婚姻的幸福指数远远低于男性,因此对于婚姻状态的满意度和容忍度也低于男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女性已逐渐摆脱了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不再认为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敢于对不幸婚姻提出否定,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3、离婚低龄化趋势明显,“闪婚闪离”现象严重。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有的是先同居,待达到法定婚龄时再领取结婚证。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仅凭一时感情冲动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产生意见分歧和家庭矛盾时,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为一些琐事愈演愈烈,最后上升至离婚。

4、百分之六十的离婚诉讼事实与理由中提到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这在农村离婚诉讼中尤为常见,主要还是因为虽然当今社会提倡恋爱和结婚自由已有多年,但在部分农村还是存在媒人介绍、父母包办的现象。双方当事人经介绍认识不久就结婚,导致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由于性格差异或发现对方有不良生活习惯,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5、除上述各点之外,经济因素、家庭成员关系处理等因素也会对离婚诉讼产生影响。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配、子女抚养费的分配、婚前彩礼的返还等问题是否能够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直接影响了离婚协议是否能够达成。而夫妻双方父母意见、婆媳关系的处理、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问题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干预都会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质量。

二、离婚纠纷案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引发的思考。

1、家庭暴力、婚外情举证困难。

在离婚诉讼中,有超过25%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是,其中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能够充分举证。部分受害女性仅能提供伤情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等,却难以证明这是由家庭暴力直接造成的;更有一部分受害者由于缺乏举证意识和正确的取证方法,遭受家暴后未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未及时报案,当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女方根本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致使法院无法认定暴力事实。

关于婚外情的取证则更为复杂,很多女性只能提供如“他人看到”或“听别人说”之类的陈述,有少部分能提供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聊天记录及照片等。但这些证据最多只能认定男方有第三者,很难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同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受害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而女方搜集这类证据非常困难,很多私自偷拍偷录的视频、音频等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法庭采用,因此她们以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态度消极。

有些当事人认为被起诉离婚有损颜面,不愿意离婚,更不愿意出庭应诉,甚至连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都拒绝签收,也拒绝接听法官电话。这种做法不仅增大了办案难度,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对当事人自身利益也只有损害而无益处。由于无法联系上被告,法院最后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而由于缺少当面调解的过程,法官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被告自己的权益和主张就很难得到保障。

3、部分离婚纠纷案件执行有难度。

(1)关于探视子女的问题。即使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可行性才是关键,而且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只能根据现实情况,采取合理的执行方式。由于涉及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多数情况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很难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中遇到房屋、宅基地等不动产的分割以及其他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于房产价值大、整体分割难,审理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但目前经常出现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并无能力支付另一方房产补偿款,房产分割难以执行。此外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裁判文书仅对共有财产分割后的所有权进行确认,但未明确财产的交接时间、方式,这也容易引发当事人财产履行分割的争议。

三、妥善解决离婚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政府及相关各级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和弘扬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家庭风尚,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法不是简单地宣读、展览法律法规条文,而是要真正教会群众如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告诉他们面对侵害如何合法有效的取证、向哪些机构寻求帮助、如何起诉、应诉等。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些如婚姻家庭问题咨询中心等服务机构,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讲解法律程序、提供合理建议,帮助群众更快更有效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

2、加强婚姻登记制度管理;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

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管理,把好婚姻登记关口,严格审查登记人年龄及其他重要信息,减少离婚纠纷隐患,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

婚姻纠纷与合同、债务等纠纷相比,其特殊性在于所涉及的情感问题及家庭内部矛盾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能简单地用对或错来衡量,就如同我们不能说在某个婚约中,谁“违约”了。而相对于常年在法院工作的法官们来说,农村基层组织更熟悉当地的风俗民情,发生纠纷时更容易发现矛盾的根源,处理某些矛盾时更有说服力和影响力。因此应该重视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的作用,由他们在矛盾发生初期及时介入和调解可以有效地将一部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将离婚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

3、法院应重调解、慎下判。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一旦法院判决离婚,一个家庭就会因此而解体。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诉讼中,不应轻易下判决离婚,而应通过跟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沟通判断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标准。对于某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是由于一时冲动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尽力调解双方和好,努力促使其破镜重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也要先调解,实在调解不成才准予离婚,并应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努力避免因离婚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形。

4、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增加本地劳动力就业机会,减少留守妇女“独守空房”现象。

据调查,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是能够提高收入、改善生活环境;其次是与农村相比,城市有完善和先进的生活服务设施,可以开拓眼界、丰富精神生活。因此,要想减少因本地劳动力大量输出而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现象,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大力发展本地企业,活跃本地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改善农村生存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渠道,使劳动力就地消化。这样才能减少农民工的流动从而降低由此引发的离婚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作为一个基层法院,每天都要受理和审理很多离婚纠纷案件,但我们不能因为它发生率高、存在面广就掉以轻心,因为有的离婚案件看似简单,稍不注意,就会引发其他连带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离婚既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政治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社会习俗有关,又与该社会的经济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有关。作为新时代的法官,我们不仅应办好每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同时也应观察和认识到案件背后所隐含的社会问题。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去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我们光荣的使命和神圣的职责!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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