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禁止以暴力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31.12.2014  23:05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12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该《条例(草案)》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及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或实施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改变用途等违法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违法及不当增值部分不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补偿金额、奖励金额、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含有惩罚性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奖励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和安全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采取阶梯价格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记者赵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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