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犯量刑依据

09.06.2014  21:35

  中新网太原10月15日电(赵静)15日,山西省太原市中院少年法庭内,一张普通的会议圆桌,一边坐着“法官妈妈”,一边坐着被告阿锋(化名)的亲生母亲,阿峰的辩护律师在宣读被告的社会调查结果,来为法官提供量刑依据,这就是山西省法院积极探索的圆桌审判方式,而社会调查就成为了被告判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经查,2月26日,阿峰偶然遇见自己女友与前男友见面,就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钢尺将被害人左大腿戳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构成轻伤,于5月28日,阿峰投案自首。

  庭审中,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阿锋14岁时因打架被学校开除后,曾做过矿工、司机等工作,随后与其父亲一起做煤运工作。家庭管教方式则是母亲的唠叨及打骂的形式,因打架被告人 就花去了家里数十万元人民币。

  分析其犯罪心理成因,心理专家表示,生理上,由于阿峰出于成长期,身心尚未成熟,法律意识淡漠,易受外界影响,从而易导致偏离行为的发生;心理上,阿峰认为打架属正常行为,保护家人是男人应有的责任,会通过炫耀来彰显自己的存在,依此摆脱内心的弱小感;环境上,不适当的家庭教育环境让阿峰惯性的认为简单粗暴就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再加之过早进入社会,受到了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

  但心理专家表示,经过心理矫治后,阿峰言辞语速适中,思维情感协调,证明其心理状况良好,无重大人格问题。最后,法官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阿峰五个月的刑事拘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刘冀民在此间召开的山西省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现场会上表示,自太原市2011年1月正式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都要增加一道特殊的程序,需立案侦查的未成年人案件,经审查后,先做一个社会调查,将其作为量刑、帮教的重要依据。

  刘冀民表示,在常规的审判程序进行完之后,有公诉人向法庭提交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其成长经历、家庭状况和性格特点以及社区反映、学校表现等。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评估报告是少年法庭庭审的必经程序。尽管目前评估证据在刑诉法中尚不属于法定证据的范围,但考虑到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把这些证据材料纳入量刑考虑的范畴,对青少年的挽救和教育有极大帮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