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25.06.2015  11:39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1-26 17:29:00 来源: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 地环科  点击:276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土部《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结合2014年底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的检查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

(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恢复治理,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规定。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相关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积极协调,争取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同时结合县级“矿山复緑”行动方案,使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恢复治理。

(五)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市、县国土局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分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含水层系统破坏监测、土地资源占用破坏监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监测。监测因子由各监测责任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国土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给以技术指导。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修)与审查

(一)编制(修)要求

矿山企业应编制(修)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国土厅发证的需在报省厅审查前送市国土局初审。在申请采矿登记、变更、延续时,应当提交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表”。

1.《恢复治理方案》从2010年起,已经作为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的要件,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表”。从2015年起,一些矿山企业编制(修)《恢复治理方案》的适用期限将陆续到期,需续作《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修)。

2.已建矿山企业没有编制(修)《恢复治理方案》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2015年6月底之前,编制(修)完成《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审。采矿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修)《恢复治理方案》,或者编制(修)的《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一切后果企业自负。

3.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修)《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未重新编制(修)《恢复治理方案》并未经原审查机关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申请事项,并在年终提出整改意见。

4.《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修)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县级发证的砂、粘土类等矿产,《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修)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照规范要求编制(修)方案表。

(二)《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查

1.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对《恢复治理方案》的评审和审查工作。

(1)属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厅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按部、省要求办理。

(2)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恢复治理方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3)属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恢复治理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和审查工作,并委托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三)方案编制(修)资质规定

1.采矿权(申请)人应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编制(修)《恢复治理方案》。

2.《恢复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修)单位资质还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3.方案编制(修)人员须经过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厅组织的《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修)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恢复治理方案》评审与审查

1.《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修)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到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审与审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县级国土部门的资质和合同备案表;

(2)矿山企业对编制资质单位的编制委托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4)《恢复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5)编制(修)单位资质证书及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承诺书。

2.负责审查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评审。

3.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专家库由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4.承担编制(修)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根据《恢复治理方案》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3至5人,并确定1人为专家组组长。

5.专家组长主持方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并对报告编制(修)质量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对3次评定为不合格的编制(修)单位将取消其在忻州市辖区内编制(修)《恢复治理方案》的资格。

专家组应对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修)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编制(修)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恢复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修)要求;

(3)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

(5)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6)出具专家意见前专家组长要明确对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

6.《恢复治理方案》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编制(修)的《恢复治理方案》的评审。

7.《恢复治理方案》评审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必要时可到矿区进行实地查看。

8.负责组织审查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

(3)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实施与检查

(一)工程实施

1.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同意后的《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结合矿山实际编制《XXXX年度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国土部门备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2.《恢复治理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恢复治理方案》实施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拒不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4.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恢复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者恢复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邀请同级财政、环保、安监、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治理费用由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承担。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6.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人未采取恢复治理措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二)工程检查

1.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管理辖区内采矿权人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进行检查,跨行政区的由市国土局委托一个县市区局检查,市国土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2.采矿权人每年10月初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进行检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检查的文件;

(2)《恢复治理方案》报告文本及评审意见;

(3)《年度恢复治理实施方案

(4)恢复治理工程设计资料(含资金预算);

(5)治理工程竣工资料(含资金决算);

(6)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等。

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矿权人年度工程检查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邀请同级财政、环境保护、安监、煤炭(非煤邀请安监、煤炭邀请煤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工程检查。

4.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应根据拟检查工程的特点,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工程检查专家组,确定1人为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数量及要求参照《恢复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执行。

5.国土部门组织专家到工程所在地进行实地检查后,专家组做出检查意见,检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工程与《恢复治理方案》是否相符;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评价(恢复治理的面积、主要治理措施、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治理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3)存在问题和建议;

(4)检查结论。

6.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治理工程检查意见,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矿山企业下达工程检查复函,作为矿山企业年检和保证金制度实施后申请使用保证金的依据。

(三)矿山环境监测

1.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

2、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每年组织督查指导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时,同时要进行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落实监测责任单位、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必要时由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或专家组核实认定。各县市区国土局要选择2-3个重点矿区,由矿山企业开展专业监测,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监测资料、分析有关数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处置意见。

3、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按照国家地质灾害监测规范和《忻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五项制度和三项要求》中的监测要求执行。

4、按照《恢复治理方案》中的监测措施逐一落实,并做好监测记录,监测记录要按时报送国土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各级国土部门。

四、监督管理

1.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抽查。

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暂时没有该机构的报县局地环股)和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地环股)和市地环中心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10日前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以及包括数据分析、研判结果、趋势预测、防治建议等内容的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企业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4.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国土部门报告。

五、法律责任

在《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修)与审查、恢复治理工程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观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是《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赋予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是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区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和矿业权人要充分认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和监测工作;结合每年进行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对矿山企业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的培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监测责任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地环股(科)认真抓,成立领导机构,建立起恢复治理和监测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国土局、忻府分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季第一个月5号前书面报告市局,市地环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进行趋势预测,提出处置技术意见,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书面报告市局。各矿业权人要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恢复治理和监测工作。

市局将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市局地质勘查环境科要加强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做好季度工作进展通报及总结、考核等工作。

(三)县(市)国土局、忻府分局要督促矿山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增加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监测资金投入

县(市、区)局、忻府分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多渠道筹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测资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监测的投入;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投资矿山生态环境建设。  

(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测工作

矿业权人要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的义务,并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认真开展恢复治理、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按照规定进行恢复治理和监测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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