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托底保障体系 我省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16.09.2022  07:40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建立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医疗救助覆盖困难群众

  我省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如,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可按比例给予救助。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照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同时,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按10%的比例救助。

   优化程序“一站式”结算

  在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方面,我省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推进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发展,促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提高参保人保障水平,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我省将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有关部门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