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5.07.2016  0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增长和转型升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57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发展开放型经济,调整外贸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外贸发展环境、防范对外贸易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政策目标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全省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引导企业积极履行国际贸易投资义务,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协调全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性经济转型升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推动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包括编制年度预算;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拨付资金,并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资金的清算,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并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根据不同资金分配方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扶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为优化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结构而开展的技术改造更新、研发及公共服务;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重要资源性产品进口,对进口列入《山西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及产品给予支持。

      (二)促进服务贸易结构调整。鼓励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能力为目的开展人才培训、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服务平台建设、资质认证、参加服务外包产业国际性展洽会等;支持以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能力为目的开展的营销渠道建设、文化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训等。

      (三)引导企业积极利用政策性保险工具防范经营风险。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市场风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推动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进一步降低保费;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优化贸易发展环境。

      (五)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场所在山西省境内,且已存续两年以上,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均无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方向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并取得业务实绩的外经贸企业及相关机构。

第四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申报法”等分配方法,补助方式包括无偿补助、贴息、股权投资、设立基金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分配方法及补助方式的不同,在确定的预算总额内分别采取不同的补助标准。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要科学合理提出分配资金的因素、权重、分配公式;按“项目申报法”分配资金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企业经营情况,结合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给予适度补助。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保保险公司。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保费支出额的70%,对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补助标准可在已确定补助比例基础上上浮10%;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实行“事后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保保险公司,由承保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量情况和相关企业结算。补助标准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家投保企业一年内享受的贴息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由省商务厅组织清算并提出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九条    省商务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外经贸发展重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各级商务部门要根据省商务厅项目申报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根据分配方式的不同,按以下程序执行。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省商务厅根据省财政厅审定的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分配资金的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明确到具体的补助地区(市或省直管县),并于编制预算当年10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

      按“项目申报法”分配资金的,由省商务厅实行项目库管理,按“下评一年法”组织项目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确定预算年度拟支持项目,并将项目明确到具体的补助地区(市或省直管县),并于编制预算当年10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二条    省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商务厅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审定等,并根据项目评审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于预算年度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

      第十三条    对“先预拨后清算”和“事后补助”的项目,由省商务厅收集项目实施单位资料审核确认后于预算年度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收到省商务厅报送的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审核无异议后及时下达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科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年度预算建议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商务厅实施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禁随意改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用途,确需变更项目或调整资金规模的,由省商务厅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本级商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对本级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在年度终了60日内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商务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督促整改,省财政厅视执行情况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评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省商务厅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会同省商务厅开展专项检查,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完成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对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如已完成或偏离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如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则予以取消;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调减预算或取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中止执行,按照专项资金设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我省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财企〔2009〕52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山西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的通知》(晋财企〔2009〕107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财企〔201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