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06.02.2023  07:31

  为推进和加强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2月3日,省民政厅出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中国社会工作网注册并在我省完成登记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全省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设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社会工作实务;相关理论知识。

  凡在我省完成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再登记时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社会工作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由省民政厅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继续教育;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省民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