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财政支出进度进行考核奖惩

06.03.2017  10:31
 

  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报太原3月4日讯(记者雷清明)“从2017年开始,建立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奖惩制度,对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负责分配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省直部门、各市(本级)及县(市、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实施考核奖惩。”3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明确提出。
  该通知要求,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形成的特点,每年从3月份开始,省财政厅负责逐月对考核对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执行进度由快到慢分类进行排队,省直部门前5名、市本级前3名、县(市、区)前10名列入奖励范围,每进入奖励范围一次,省直部门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市本级、县奖励财力补助100万元;省直部门后5名、市本级后3名、县(市、区)后10名列入惩罚范围,每列入被惩罚范围一次,省直部门扣减工作经费10万元,市本级、县(市、区)扣减财力补助100万元。至财政年度末,对各考核对象累计奖惩相抵后计算奖惩额度,省直部门奖惩资金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兑现,并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基数;市本级、县(市、区)奖惩资金由省财政办理年度财政结算时兑现,并列入以后年度补助基数。
  与此同时,该通知也明确,对支出进度落后且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上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约谈、通报、核减预算和转移支付等措施,督促其加快支出进度。省政府对连续3个月列入惩罚范围的省直部门和市、县政府进行问责。各地、各部门在确保各项支出依法、合规、有效的前提下抓好预算支出执行进度,严禁不讲效益“突击花钱”,严禁违规开支“随意花钱”,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报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原载于2017年3月5日山西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