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省科技厅《2016年度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14.01.2016  20:30

 

晋企发〔2016〕7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转发省科技厅《2016年度山西省科技

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省科技厅《2016年度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转发你们,请按有关要求组织筛选推荐,并于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

联 系 人:卫  虹

联系电话:0351-5607049

 

附件:2016年度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6年1月14日


 

附:

2016年度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旨在通过政府资金和政策的引导,吸引多元化社会资金投入,促进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示范、推广、辐射和产业化发展,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16年度作为我省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的过渡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中优化整合的省林业厅、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农机局负责的相关计划仍按各自原有申报渠道申报,评审、立项管理按科技计划改革后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支持方向

2016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将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着眼“六大发展”和煤炭“六型转变”,支持能够推动我省农业、林业和水利现代化发展;推动煤焦冶电等传统产业升级和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减排降耗、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旅游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健康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可以是自有科技成果,也可以是国内外他人的科技成果,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等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二、支持方式

围绕支持方向,通过三种方式予以引导和扶持。

(一)公共性服务补助: 根据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考察,择优对科技管理部门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资金资助,以便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主导产业的发展。补助经费原则上当年下达。

(二)奖励性后补助: 是对已经完成转化推广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或建立了能带动相关产业或周边地区发展的示范基地的申报项目通过评估、考察择优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性补助,原则上当年下达。

(三)协议后补助: 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考察,择优立项,并签订计划任务书,立项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酌情拨付后续经费。

三、申报要求

(一)公共性服务补助

申报公共性服务补助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共性服务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2、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设有支持本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经费;制定了切合本地区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及管理规范,并对本地区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人员配备合理;支持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活动,提供相关服务,成效显著。

3、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应为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内设机构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具备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的专业性人才,人员配备合理;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能力;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成效显著。

4、项目负责人应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负责人。

(二)奖励性后补助和协议后补助

申报奖励性后补助和协议后补助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和转化应用推广能力。具有相关的科研技术人员、推广人员和应用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推广体系和推广模式。

2、项目负责人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项目组成员构成应科学合理,涵盖科研、管理、推广、生产应用等多方面人员。

4、项目成果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并在山西省境内转化推广(科技援疆、援藏和入滇等项目除外)。

5、优先立项支持具有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科技创新联盟申报的项目。

6、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且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7、申报协议后补助的项目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和转化应用推广能力。

(2)项目申报单位转化他人科技成果时,应与成果所有单位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投入、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3)项目成果通过转化能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和新产品(包括首台套),并具有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而且能形成示范效应或示范基地,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或带动辐射周边地区的发展。

(4)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

(5)重点转化推广近五年来通过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新品种审定证书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等的优秀科技成果。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真实、客观,纸质材料一式七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公共性服务补助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申报书(公共性服务补助类)》;

2、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总结;

3、相关附件,包括:

(1)地方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或计划)经费证明;

(2)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或计划)立项文件、合同;

(3)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合同;

(4)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和绩效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奖励性后补助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申报书(奖励性后补助类)》;

2、已完成转化项目总结;

3、相关附件,包括:

(1)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资信证明;

(2)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纳税等证明;

(3)项目负责人职称和在本单位任职或受聘期限等证明材料;

(4)技术转让合同或推广合作协议;

(5)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品种审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6)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

(7)特殊行业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资质证书、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报告或文件等);

(8)转化推广应用证明相关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三)协议后补助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申报书(协议后补助类)》;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相关附件,包括:

(1)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资信证明;

(2)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纳税等证明;

(3)项目负责人职称和在本单位任职或受聘期限等证明材料;

(4)技术转让合同或推广合作协议;

(5)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品种审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6)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

(7)特殊行业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资质证书、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报告或文件等);

(8)其他相关材料。

五、业务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1、受理单位:山西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处

联 系 人:王元筥、李蕾

联系电话:0351-4068006、4046610

地 点: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701房间

邮 编:030001

2、受理单位:山西省林业厅

联 系 人:郭学斌、张静

联系电话:0351-4150378、4041530

地 点:太原市新建路59号

邮 编:030001

3、受理单位: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联 系 人:卫虹

联系电话:0351-5607049

地 点:太原市迎泽大街329号

邮 编:030001

4、受理单位:山西省农机局

联 系 人:申珂

联系电话:0351-2023093

地 点:太原市新建路59号

邮 编:0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