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

08.07.2016  18:38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从今年7月开始到10月底,我市决定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这对保护全市饮用水水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及以上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除因特殊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搬迁。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人口集中区域,包括各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第二类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第三类为重要水质功能区,包括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的水体和流域等。第四类为其他生态功能区,包括国家、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含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第五类为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限养区,除禁养区边界外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的区域外,还包括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在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