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丈夫杀妻案引发的思考

14.07.2015  10:42

吕梁中级法院刑二庭 刘宁

 

作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审判人员,在我所审结的一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的占很大比例。为什么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物质生活日益富足、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还会不断发生这样的人间惨剧?通过分析,每一段悲剧的背后,都无外乎破碎的感情、扭曲的心理,值得人们深思。

案例一:

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于1997年4月23日依乡俗举行婚礼,并生育两子。2013年5月,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离家出走。2014年,张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二人同居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承担等一并作出判决。郝某某于2014年12月底收到判决书。2015年1月19日,郝某某找到张某某,双方就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用承担等问题协商未果。郝某某心生怨恨,当晚21时许,郝某某到自己家中拿了一把单刃刀,找到张某某,持刀向其胸、腹等部位连捅十余刀,张某某当即倒地。村民听到张某某的呼叫声后赶到,郝某某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长刃类刀具捅刺致脾破裂、大网膜挫裂大出血死亡。

案例二:

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2014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口角,康某某便殴打武某某,多次将其踹至墙上,致武某某倒地昏迷。后武某某被康某某等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13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武某某系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现行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虽未被判处极刑,但面对他们的都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两个原本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理应安享天伦之乐的老人无故忍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原本还在父母呵护下成长的子女瞬时面临最悲惨的人生。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都是夫妻关系,案件的起因也无非是感情纠葛或家庭琐事,但正是这看似平常的家庭问题酿成了如此悲剧。从思想层面分析,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都偏低,缺乏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同时,法律观念极其淡薄;就其个性而言,具有很强烈的外归因趋势,出了问题,一定是别人的错,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可以毫不犹豫地伤害他人,导致在面对最脆弱、最敏感的感情问题时,采取极端的处理方式。从物质层面分析,上述两个案例所涉及的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较差。案例一的当事人生活在非常穷困的山区,经济非常拮据,双方的第二个孩子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为治病欠下高额外债;案例二的家庭没有固定收入,几乎全靠双方父母接济。窘困的生活状态也导致了当事人心理的失衡,面对困难时不能互相扶持、共同面对,处理家庭琐事时,不能互相体谅、互敬互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一旦爆发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殃及几个家庭、几代人。从政府和社会层面来讲,我们不应片面地认为家庭生活涉及个人隐私,不应当进行干预,而应当从影响家庭生活的外围因素入手,为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创造条件,如充分调动和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加大扶贫力度,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的收入水平,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培育正确的家庭观、伦理观。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看似保护了一个个小家庭,实则是为社会创造了最大福祉。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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