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08.07.2014  11:16

      甘肃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本报兰州讯(记者宋振峰实习生 屈雯)《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中了解到,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甘肃省调整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本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主要涵盖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特种行业和其他用水7类征收对象。其中,工商业用水不再区分兰州四市区和其他地区,全省统一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城镇公共用水全省统一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农业生产用水不再区分供水工程和限额用水两种情况,同时增加渔业用水,并统一标准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征收标准不变,即0.001元/千瓦时。水力发电用水仍沿用原标准,即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

  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属新增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收费标准大幅提高,拟定标准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其他取水包括石油生产和采矿两类。采油用地表水由原来规定的0.25元/立方米提高到0.50元/立方米,地下水由0.40元/立方米提高到1.00元/立方米;采矿排水分两种情况,一是按排水量计征,河西地区1.0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0.80元/立方米,二是按开采量计征,河西地区0.70元/吨,其他地区0.50元/吨。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