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后 河北一环保局因不作为被告上法庭

20.01.2015  11:49

    “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告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没有按法律规定向原告公开有关信息,现公开期限已届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19日,在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一场“民告官”的审判正在进行。武邑县环保局因未按法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环境信息被告上法庭。这也是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后河北省首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诉讼案件。

    去年9月,河北民间环保组织“法树信息咨询中心”开展“环保部门信息公开能力测试项目”,选取河北省43个县级环保部门发送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本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及2012年至2014年期间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等3方面内容。

    原告代理律师底江欣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都规定了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依照公民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义务。新《环保法》更是针对信息公开明确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存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然而,虽然法律上已有明文规定,但项目实施的困难还是出乎志愿者们的意料。志愿者在申请书中要求书面答复,但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的43个县环保部门中,只有5个县针对申请进行了相关内容公开。

    其他23个县接到申请书后至今置之不理,8个县仅做了电话回复,3个县用短信联系,1个县有电子邮件回复、3个县进行了回函但都未对申请内容进行回复。1个县甚至将申请书原件退回,还有一些县工作人员在电话里恶言相向并辱骂。

    在19日的公开审理中,作为被告的武邑县环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不在武邑生活、工作,又不能证明其申请的信息与科研有关,原告不具有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在法律实施中部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以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没有资格限制。”底江欣说。

    “本来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却充满了抗拒和猜疑,连具有专业知识的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都这么难,更别提普通群众了。”“法树”总干事李永卓说,这个项目反映了基层环保部门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低等问题。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