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调整由谁说了算?市房管局权威解答

21.05.2016  02:59

物业费调整是物业公司说了算,还是需经过广大业主的一致同意?生活中,有不少业主遭遇过物业公司擅自调整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事,那么调整物业费到底有哪些“程序”?日前,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介绍。

据了解,按照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合同约定后执行。

“调整物业费,需要具备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征得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没有单方擅自调整价格的权力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调整物业费有哪些“程序”呢?据悉,按照《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要求,调价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调价预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拟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调价方案(草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物业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预告,预告期应不少于7日。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近三年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调价预告5日前,将调价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期间,业主可对调价方案(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业主的合理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征求业主对调价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5日,不超过60日。征求意见书(函)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调价方案、原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新标准拟执行时间等;调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业主意见的选项表。选项应按赞同、反对、弃权进行设置;业主签名栏(应当包含楼、栋、房号等)。征求意见书(函)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因故委托他人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征求意见书(函)无法送达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征求意见期间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随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征求意见书(函)送达、回收数量以及业主意见数量进行查验和统计。无法送达的情况单独予以统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统计情况确定是否调价。调价方案必须征得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并在住宅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最终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30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对调价方案的意见明细情况;业主总人数、同意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同意人数所占建筑物面积;征求意见书送达、回收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

据介绍,公示期间,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复查资料并在2日内予以答复。经答复仍有异议的,业主可申请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资料进行查验,并在查验结束后5日内答复有关业主。同时,物价部门将对业主意见进行查验或抽样查验。抽样查验的,业主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小区,抽样比例不少于50%;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小区,抽样比例不少于20%。

公示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价、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调整物业费。张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