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12.11.2015  2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作出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保护矿区环境,有助于帮助部分困难煤炭企业减负。

      2015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明确规定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资源税减免税管理,省地税局、省煤炭工业厅共同起草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晋财税[2014]37号)、同时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了我省煤矿审核认定的权限、程序、提供资料以及减免备案、后续管理等,确保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主要就以下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管理,并在《公告》中明确这两项减税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公告》明确规定,衰竭期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而不是按该煤炭企业所有的煤矿加总确定。

      三、鉴于许多煤矿开采历史较长,历经多次扩能改造、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原设计可采储量可能难以查找,《公告》明确在此情形下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并确定了剩余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即: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四、由于我省煤炭企业较多,因此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审核认定减税资格。即: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山西正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省煤炭厅审核认定。其他煤炭企业所属煤矿,上报资源税纳税所在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国家减税政策,《公告》明确了资源衰竭型矿井和充填开采矿井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确认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需提供的资料明细,规定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程序和时限。同时,明确了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项目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的相关资料。

      六、部分煤炭企业是新矿、老矿并存,因此《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当对减税项目的原煤产量、销量和销售额单独进行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准确的不予减税。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不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公告》同时规定了两种减税项目的计税依据。

      七、煤矿经审核认定享受减税项目后,可能生产条件今后会发生变化,对于这种情况,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公告》对减免税条件变化后如何执行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发现减税条件变化后应采取的措施,确保减税项目符合条件、严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