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6月起施行 违法占用将重罚

03.04.2023  07:18

  4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举行,对刚刚通过的《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介绍。

  明确湿地划分标准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条例》对省级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作了规定,即湿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且符合六项条件之一,包括: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国家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鸟类集中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的湿地;鱼类等水生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湿地;位于河流及其源头区域或者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即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同时,《条例》规定,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项目外,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湿地公园严控开发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条例》对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标准作了规定,即湿地生态系统在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且湿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拟建湿地公园的规范范围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有明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在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湿地资源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行为。

  违法占用湿地将重罚

  《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移动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