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还在路上

10.11.2015  19:36

作者:谢庆富

 

依法打击各种或明或暗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防止各种女性权利沦为纸面福利,让女性各种权利都能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刚刚毕业一年的女大学生马女士通过投递简历,前往邮政速递试干快递员工作2天,并达成签约意向。但此后邮政速递公司告知,由于其是女性,所以总公司拒绝签约。马女士因此将邮政速递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认为邮政速递涉嫌就业歧视。近日顺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邮政速递赔偿马女士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公证费、体检费等费用6500余元。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其中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一法律条款,充分展现了政府高度重视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努力消除阻碍妇女平等就业的壁垒。

不过,并非所有用人单位都能严格遵守法律,平等对待男女员工。用人单位对女性求职者“敬而远之”,心思不难理解:女性享有怀孕、生育、哺乳三个假期,加上女性独特的生理周期因素,结合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录用女性往往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成本。

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它们的根本目标也是权利。虽然有法律条款保护公平就业、禁止性别歧视,但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允许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性别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但即便招聘单位不明文限制,实际招人时也会有这些限制。再比如,一些企业在女员工怀孕后对其工作进行调整而不是劝退、解除合同,此举虽侵犯了女员工权益,但并不违反法律,劳动者、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此毫无办法。

彻底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还需继续发力。如何切实维护、保障女同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值得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以及整个社会反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尤其是国家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出台相关细则,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或明或暗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防止各种女性权利沦为纸面福利,让女性各种权利都能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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