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防救援支队推出包容免罚措施 11种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27.05.2021  07:32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化便民利企,5月25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台包容免罚措施,对11种单位或个人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免罚清单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两大类11种。我市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并教育违法主体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一类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当场改正的9种情形。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含)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含),情节轻微的;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的;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仅1处,情节轻微的;人员密集场所在不超过2个(含)门窗(非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的;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情节轻微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情节轻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第二类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两种情形。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适用包容免罚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突破消防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