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消协提醒消费者警惕虚假宣传网购商品要先验货再签收

12.03.2017  13:02

今天,太原市工商局和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擦亮双眼,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损害,避免被商家虚假宣传所诱导。

太原市消费者协会结合多起相关案例,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一定要谨慎,不能被天花乱坠的广告所蒙蔽。此外,消费者在收货时,一定要先查验商品再签收付款。很多消费者反映先付款签收再打开包裹查验时时常会发现商品有短缺、破损、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或假冒商品等情况,而在事后的维权过程中商家却以消费者已经打开包裹证据不足不给处理。因此,消费者一定要坚持先验货再签收付款。

消费者协会还提醒消费者要注意退换货时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因此,消费者通过电视、报刊方式购物,要注意“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时限。同时,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票据及广告宣传内容,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消费者遇到纠纷要及时与经营者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协商解决,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的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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