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车管所每月至少服务两次 每次至少5个小时

12.08.2014  13:42

        太原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交管局出台《全省公安交警流动车管所使用管理规定》,要求每台“流动车管所”警务用车每月至少流动服务两次,每次工作至少5个小时以上。

        根据《规定》,我省所有地市级车管所,今后将至少配备1辆“流动车管所”服务用车,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可以配备“流动车管所”服务用车开展流动服务。

        “流动车管所”的服务地点主要包括乡镇、农村地区、社区、厂矿企业、大型运输单位等车辆或人员集中场所。主要开办机动车补换领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补换领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延期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同时还能办理申领临时号牌、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今年新推出的6年内免检车辆便民措施,群众完全可以依托流动车管所,为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同时,车辆管理所可以结合实际,使用“流动车管所”开展机动车登记查验、驾驶人考试预约等部分前端业务。

        省公安厅交管局要求,“流动车管所”流动办理业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落实业务时限要求,除国家规定的正常费用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为确保“流动车管所”的服务时间,省公安厅交管局还要求相关警务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保持系统完好,不得私自关闭定位系统,也不准把“流动车管所”警务用车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