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山西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

20.01.2020  09:13

  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激发我省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注入“强心剂”,推动我省营商环境加快向全国第一方阵迈进。1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作新闻发布。

  营商环境是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2019年,全省新批准设立开发区13家,开发区数量达到77个,山西省招商引资中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全国第一,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0倍。山西日均新设市场主体1800余户,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1500家。政务服务好不好,营商环境优不优,各类市场主体感知最深。对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省《条例》在基本原则、“一网通办”、对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及完善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共七章59条,主要从优化审批、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五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作出明确规定,突出了我省优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条例》坚持以立法保障、推动和引领改革,力求符合山西实际、解决山西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对比兄弟省市和周边省市,我省《条例》在创新企业服务、创新监管方式、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作了多角度、立体化的制度创新。其中,针对承诺制改革中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比如靠前服务不主动、基层落地见效有差距、事项权限下放不到位等,《条例》在第二章“优化审批”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即应当在法治框架内按照应放尽放原则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等。值得一提的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成为兄弟省市同类改革可资借鉴的山西经验。

  《条例》第五章“监管执法”中规定了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内容。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创新和完善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条例》第六章“法治保障”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企沟通机制,进一步明确政企沟通的具体形式,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联系制度、政企沟通协调会制度和民营企业直通车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明确了法治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