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泽区法院公布四起消费纠纷典型案件

30.03.2016  18:14

为制裁不法经营、服务行为,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侵害,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吴某诉山西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等4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商家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产品包装标识不规范、服务不诚信等行为。

1

“顶级”牛奶虚假宣传被处3倍赔偿

【案情摘要】2015年9月11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超市三墙路店购买牛奶,看到其所售的某品牌纯牛奶宣称:“让您在中国享用世界顶级牛奶。”吴某遂购买4盒,共花费204元。原告饮用后感觉与其他牛奶没有差别,认为该宣传有违广告法规定,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超市退还所购商品款204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12元。

被告某超市认为该商品是从正规奶业公司购进,在宣传上使用顶级字样,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不能认定超市在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案中涉案产品纯牛奶将“让您在中国享用世界顶级牛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其中“顶级”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从而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3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故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04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12元;同时,原告吴某退还纯牛奶4盒。

【案例提示】经营者对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

2

涂改生产日期构成消费欺诈

【案情摘要】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在被告某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购买了蓓宝牌鲜虾绒45罐,单价46元,总价款2070元。经观察,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由2015年1月7日涂改为2015年4月1日。原告诉请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被告将其所售的鲜虾绒生产日期由2015年1月7日改为4月1日的行为违法。但原告是在2015年8月31日购买的,而该食品保质期为一年,未超过保质期。故不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是属于采用虚假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法院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退货,被告退还货款2070元,并支付3倍赔偿6210元。

【案例提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3

卖药不开发票药店吃官司

【案情摘要】原告阎某某看到被告某大药房的广告,于2015年7月30日、8月26日两次购买“百通灵关贴”31盒,共计3038元。该大药房收款后,没有出具正规发票,也未给予说明。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义务,说明售药收费不出具正规发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商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现原告要求被告作出明确的说明,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大药房有限公司10日内就未出具正规发票向原告作出书面的解释与说明。

【案例提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

出售不安全食品退款并10倍赔偿

【案情摘要】2015年1月9日,邢某在某个人用品有限公司柳南店购买了某品牌美国原装进口的番茄红素软胶囊、水果提取物咀嚼片、葡萄籽提取物胶囊、复合B组维生素营养片等4件商品,价款共计950元。根据商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该商品存在非法添加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蜂蜡”和“硬脂酸镁”,且所有商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邢某诉请被告退还货款950元,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9500元,共计10450元。被告认为涉及的4种商品是进口的,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B2760-2011)》的分类范围,涉案商品经检验在2009年6月1日就已开始在中国销售,不属于不安全食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被告虽然出售的是进口商品,但仍应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其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列明的食品添加剂“蜂蜡”和“硬脂酸镁”,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判决原告退货,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5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9500元,合计10450元。

 

【案例提示】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生活晨报记者白洁采写)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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