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法规清理情况汇报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法规清理工作

27.06.2014  19:33

  6月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法规清理情况汇报会议,研究法规委托清理情况,对进一步做好法规清理工作作了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金正佳主持会议。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大学4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汇报了委托开展法规清理的有关情况,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汇报了开展法规清理的工作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对做好下一阶段的法规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安排。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法规清理情况汇报会议,研究法规委托清理情况,对进一步做好法规清理工作作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据悉,我省现有的部分法规因时间跨度大,与国家政策、社会管理及经济发展已不协调、不适应,出现了立法与执法相脱节的情形。

  为给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大学四所地方立法基地,对我省现存的行政、社会、经济类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出与上位法和深化改革要求不一致的法规和条文,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四所地方立法基地共对21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建议修改的有111件,废止的有17件,保留的有87件。据高校课题组负责人介绍,清理工作根据法规是否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是否与党和国家新政策决策、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整个地方性法规体系内部是否协调,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等标准开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表示,将在研究清理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处理意见,再通过书面、上网等方式将清理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拟于8月中旬邀请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就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拟建议废止和一揽子打包修改的法规的具体处理意见进行论证,9月底将启动立法程序,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会上,肖志恒指出,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启动法规清理工作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该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体现出“四个相结合”的特点:一是发挥省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与发挥社会积极力量相结合,二是专家学者进行专业化清理与行政部门开展多渠道清理相结合,三是采取传统清理方式与运用现代科学手段相结合,四是严格按照上位法进行清理与从全面深化改革实际需要出发进行清理相结合。

  肖志恒强调,省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要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清理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论证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法规清理意见,于9月初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法规清理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印发各有关单位执行,对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要依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于9月采取一揽子处理的办法,集中修改或者废止一批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或者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肖志恒进一步强调,做好法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方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法规清理工作顺利进行。一是要深刻认识清理法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法规清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来部署和开展,法规清理的实质就是要通过修改、废止法规来更好地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省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要牵头认真研究梳理各方面提出的清理建议,对哪些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哪些法规可以保留,要逐项进行研究,提出科学的清理意见。三是要尽快研究提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确保相关法规案能顺利提请9月下旬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四是要研究建立法规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了法律法规,中央出台了有关改革的重大决策,本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出台了重大改革措施且遇到法规障碍的,要及时对照检查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研究论证,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的法规,要及时开展法规清理工作,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