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劳动关系新理念亟待确立

08.08.2014  17:17

今年是劳动法颁布20周年。以今天的眼光来看,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的许多内容已经被后来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所扩充并替代,这一基本法律几乎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然而,新时期的劳动法制建设却是以这部法律的颁行为起点的。

当时的背景是,我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有的以招工计划指标调配、用人单位单向选择、职工终身“铁饭碗”为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就业制度被摒弃,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为主要特征,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建立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劳动力自由流动和通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成了社会主流。劳动法正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对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并且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时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标准、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成为后来的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源头。因此,20年前制定的劳动法,不仅具有劳动领域母法的地位,而且从法律层面上宣告了劳动领域旧时代的终结与新时代的开启,开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法治时代,从而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为的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积极、理性地促进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提供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正在发生新变化,我国亟待寻求劳资关系的平衡,并纳入法治轨道。二是经济改革市场化取向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劳动关系也需与时俱进地步入规范、稳定发展阶段。三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经开启,劳动关系治理应当率先运行在法治化轨道。

国家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也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对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需要与时俱进地做出具体反应。要让劳动关系治理运行在法治轨道上,还需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真正确立平等、法治的劳动关系新理念。一方面,劳资双方不仅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必须保证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现实中,我国劳动领域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劳动合同造假等问题。部分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分原因是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导致劳动关系平等成了空话。另一方面,劳动领域的争议与纠纷处理需要遵循法治精神,依法申诉、依法处理应当成为处置劳动关系的公共行为准则。但现实中,就业歧视、拖欠工资、损害劳工健康、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导致的争议与纠纷还无法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得到治理,反而是上访、罢工等现象在不断增多。因此,我国亟待确立平等、法治的劳动关系新理念,并用以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

二是健全法制,必须提升立法质量。当前劳动领域中一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很大程度上与劳动法制不健全和立法质量不高密切相关。例如,劳动法颁布施行20年从未修订,虽然有多部新法发展了其中的部分内容,但并未做到全覆盖,或缺少操作性,陷入了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在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建议尽快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让它真正成为规范劳动领域一般关系的母法,朝着制定劳动法典的方向发展。对其他相关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进行修订,则重在增强可操作性与执行力。还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集体协商法、劳动监察法等新法律。此外,司法也要到位,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与社会保险方面的诉讼案件,只有发挥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最终裁判作用,才能维护劳动法制的权威,才能守住劳动关系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底线。

三是政府要依法更好地发挥作用。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政府可以无所作为或者放任不管,相反,它在要求政府不越位的同时,也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到位,并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包括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监察劳动领域的行为规范以及推动工资协商、引导职业培训和福利等方面,均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只有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条件下,才能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配置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政府在确保劳动及与劳动相关法制贯彻落实的同时,还要利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来引导劳动关系向平等、合作、互利、和谐的方向发展。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