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不是改革旁观者

20.07.2015  10:51

作者:关晓海

 

在司法改革中,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不应仅仅是被挑选者,也应赋予其挑选主审法官的权利,这种双向选择机制的建立将更有利于审判工作。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选拔出优秀的主审法官,名额有限,必然导致部分中青年法官不得不成为法官助理。如果说身份转换带来的心理失落尚可以通过服从改革大局来舒缓,那么如果法官助理在司法改革中仅仅是被改革、被分配、被挑选的对象,而不能参与到司法改革中来的话,这种被剥夺感将成为压垮他们的稻草。为增强年轻法官参与司法改革的代入感和使命感,笔者建议应建立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相互挑选机制。

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是辅助主审法官完成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其与主审法官形成一个审判团队,在这个团队中,主审法官无疑应发挥主导作用,其可以挑选自己认为合适的法官助理,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但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不应仅仅是被挑选者,也应赋予其挑选主审法官的权利,这种双向选择机制的建立将更有利于审判工作。

首先,法官助理的选择可以检验主审法官的“成色”。实行员额制的初衷就是要选出高水平的主审法官,回归“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要保障司法改革的成功,主审法官的选择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选拔的关卡不应只有一道,主审法官的选拔应经得起同行、人民群众的检验。对于法官遴选委员会选拔出来的主审法官,如果连本院法官助理的认可都得不到,这样选拔出来的主审法官又怎能撑起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所寄予的厚望?

其次,法官助理的选择有助于保障主审法官的专业化。主审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准决定了其所在审判团队所能够到达的高度,也决定了法官职业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是审判团队的核心,但其并非审判团队的主宰者,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团队成员也并不是主审法官的人身依附者。但在实践中,因主审法官对审判团队成员的使用具有调配权、决定权,这必然导致主审法官在实践中有异化成团队行政领导者,而法官助理沦为主审法官法律民工的可能性,如果出现审判辅助工作、文书撰写等均为法官助理完成,而主审法官只负责签名的局面,这将必然导致员额制改革的失败,而赋予法官助理对主审法官的选择权,可以对主审法官形成压力,促使主审法官也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从而依靠司法技能来对法官助理形成吸引力,进而保证审判团队的良性运作。

最后,赋予法官助理选择权应更有利于审判团队的团结协作和良性运转。如果说主审法官代表审判工作的当下,法官助理则代表审判工作的未来,毕竟未来的主审法官是从法官助理中产生。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出于对自身负责的态度,法官助理也会选择加入为人正派、司法能力强的主审法官队伍,通过协助主审法官办理审判辅助性工作,耳濡目染,经过点滴积累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能力,整个审判团队,也会形成向上的学习氛围和赶超态势,这必然会加强审判团队的团结协作和良性运转,从而有助于以精英化为追求的司法改革目标早日实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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