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公安局“一案三查”工作制度

22.04.2015  10:55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特制定如下“一案三查”工作制度:
    一、“一案三查”,是指主管机关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责任单位领导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发生案(事)件,领导和民警受到党、政纪以上处分(理)的,对当事人追究责任的同时,对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问责追责的方式。
    二、凡有领导和民警受到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理)的,都应实行“一案三查”:
      1、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政纪以上处分(理)的,追究局长、政委、纪委书记的责任;
      2、公安局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受到党、政纪以上处分(理)的,追究分管局领导、局纪委书记的责任;
      3、基层科、室所、队成员受到党、政纪以上处分(理)的,追究所、队主要负责人和教(指)导员的责任;
    三、问责追责的方式
      根据案(事)件的责任及具体情形,情节较轻的分别给予以责令书面检查、会议检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约谈、取消评先评优和晋衔晋级资格、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实行“一案三查”的案件,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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