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饮用水源保护区 严禁污染水质的旅游娱乐

05.10.2016  10:37

9月29日,《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省将通过立法规范汾河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其中,《条例(草案)》提出,汾河流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旅游、娱乐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

汾河流域面积共3947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流域范围涉及全省9市51县。汾河两岸规划范围内生活着1390多万人,汾河流域所属市县GDP占全省GDP总量的43%,流域内粮食产量占到全省粮食产量近四成,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集中体现的重点区域。但近年来,汾河流域出现面源污染加剧、地下水质日益恶化等生态问题,亟待实施有效保护。

为破解这一现状难题,《条例(草案)》从流域规划、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汾河流域内的利用、建设等活动。其中,《条例(草案)》提出,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娱乐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另外,禁止在河源、泉源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等地开采矿产资源。(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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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公益林经济补偿将法治化

为永久保护我省的生态公益林,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草案)》,使永久性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法治化。我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在全国属于首例。

我省现在林地面积近1.2亿亩,森林面积4816.35万亩、森林覆盖率20.5%。根据我省实际,为了合理布局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范围,《条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编制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总体规划。

根据我省现有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建设实际,《条例(草案)》规定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划定范围,包括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林地;省、设区的市、县属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等7种情形。规定了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商业性采伐等禁止性行为。

为切实保护好拟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集体和个人的林地,并使这些林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条例(草案)》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依法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另外,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统筹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资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劳务、保护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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